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2021-01-18 11:37:42 卧龙区文明网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以立法形式推动和保障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次制度性创新。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实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家庭、人与世界这五组关系为逻辑主线,在地方立法中开先河地以“爱国文明行为规范”开篇、以“国际交往文明行为规范”结尾,来整体设计篇章结构和立法体例,并专门对乡村文明作出了富有我省地方特色的明确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地方性和科学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既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在思想观念方面做好文章,更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引导保障和规范约束作用,以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去惩恶扬善、凝聚道德共识。《条例》旗帜鲜明地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倡文明就餐、反对餐饮浪费,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的积极落实,也是对《宪法》中“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等内容的具体承接与细化。《条例》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等规定,则是立法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直接体现。
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制止和矫正不文明行为,需要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同向发力。《条例》在法律与道德调整领域交叉点上立法,侧重于把实践中已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将文明行为规范区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重在解决依靠道德自身难以解决的棘手难题,力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独特功能,真正使文明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条例》坚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既重视以硬法规范进行刚性约束,对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施以法律制裁;又注重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在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使立法规定、政策导向和社会规范互相协同、紧密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形成了统筹推进文明行为落地生根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卧龙区文明网
文明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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